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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9W)

刑法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有的人認為,聚眾淫亂罪,只是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並且是基於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並沒有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應該構成犯罪,受到法律的處罰。其實不然。我國對於聚眾淫亂罪嚴厲打擊,刑法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跟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事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二、刑法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

(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 紀律規則。

(3)旨作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絡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安全規則對人們的社會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因而它也可以貫穿到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之中。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就其特點、意義而言,分別反映了公共生活規定所調整的兩個領域,與之相關聯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兩個方面:即通過紀律規則所調整的公共場所秩序以及通過交往規則所調整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聚眾交往和風俗習尚。聚眾淫亂違犯了公共生活規則,破壞了公共秩序。在實踐中,人們常常感到淫亂犯罪的客體不好理解,認為這類行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亂之外,通常都是暗地進行的,並且是互相自願的,因此不好說就破壞了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徵: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 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

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本罪的主觀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本罪的目的雖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內容,但是兩者又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絡。在聚眾淫亂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才能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眾淫亂犯罪分子對於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著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達到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為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眾淫亂犯罪。

相信讀了這篇文章,大家都清楚了。聚眾淫亂罪,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傷社會風化,有悖於社會善良風俗,應該堅決抵制,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不構成犯罪,但是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