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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怎麼量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W)

一、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怎麼量刑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怎麼量刑

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姦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於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這裡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實歲尚未達到18週歲的人,而不僅僅是未滿14週歲或者16週歲的人。不過其中要是對未滿14週歲的幼女進行引誘,讓其從事賣淫活動的話,也是會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至於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是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