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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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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淫亂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聚眾淫亂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聚眾淫亂罪立案標準是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應當立案。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或滿足欲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二、《刑法》中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該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鬥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就是在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聚眾淫亂的危害是巨大的,必須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涉及到犯罪事實的處理上,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調查取證,公安機關也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在定罪和判決過程中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