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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物業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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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糾紛。那麼,物業糾紛的解決有哪些途徑和辦法。物業管理糾紛出現的原因有哪些?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常見的特點?本文就物業管理糾紛相關的問題作相應分析。

解決物業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物業管理合同引起的糾紛、物業公司侵犯業主權益引起的糾紛、開發商引起的糾紛。

建議和對策:

一是完善合同條款,明確權利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逐步完善物業服務合同條款,明確、細化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減少或避免因合同內容不明確、不具體而引發糾紛。

二是明確服務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實行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明示制度,物業公司將收費規定和服務標準等通過各種形式告知各位業主,接受業主監督和評判。同時加強物業服務公司自身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發生問題及時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溝通,以增進了解,消除誤會,減少糾紛,增加信任度。

三是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護權益。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或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通過業主委員會等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或注意收集、保全證據,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積極依法維權,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促進物業服務的完善。避免因消極維權導致被訴。

物業管理糾紛的特點

1、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實現了住房商品化,物管糾紛是伴隨著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的出現而產生的一種新型別案件。近幾年來,人們對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帶動房地產開發業不斷升溫,各地房源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房價也不斷翻新,隨之而來的是購買房屋後引起的物管糾紛案件逐年增多。這種趨勢在各地法院都已普遍地表現了出來。

2、從訴訟主體上看,相對於業主個人來講,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一個企業還是屬於強勢主體,其一般都有相對較為固定的專業律師來負責企業的法律業務,因此,無論是在法律知識和證據收集上,還是在訴訟經驗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對責任的規避等方面都比業主更有優勢。因此,對於物管糾紛這種新型別案件,由於其在我國產生的時間並不長,無論是審理案件的法官,還是物業服務從業人員,都還僅僅是處於不斷地探索階段,那麼出現業主在訴訟中敗多勝少的現象也並不奇怪。

3、就案由來分析,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由相對較為單一,107起案件的案由幾乎全部為拖欠物業管理費,而由業主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27起案件則在案由上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產生的違約、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增收管理費或私自佔用綠地、共有區域,以及在財產、人身等方面對業主的侵權等。

訴訟主體通常是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才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這種權利的單一性和義務的多樣性,對於業主來說則是權利的多樣性和義務的單一性,因此,決定了物業服務企業訴因的單一性和業主訴因的多樣性

糾紛發生的原因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糾紛可能因各種具體原因而發生,但從根本上說,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我國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業管理是業主對物業進行自治管理的活動,是一項產權人對財產特別是共有財產進行處置的活動。業主作為產權人當然地享有物業的管理權,業主有權決定是否聘請、聘請哪家物業管理公司;而從另一方面而言,隨著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成為一種趨勢,但即使如此,從物業管理公司角度看,物業管理也是一種服務,是接受委託、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服務的一種活動。但實際上,一方面,幾乎所有的相關法規、規章均規定業主需要聘請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長的章節來規定物業公司的權利義務,甚至連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都需要物業公司參與。另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正確把握自己的“定位”,經常人為造成主僕顛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區當作自己的“獨立王國”,侵害業主權益。

(二)我國現有物業管理模式固然是導致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但因為物業管理模式的形成與國家相關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關係,所以進一步,應當看到我國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糾紛多發又難處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業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對外公佈,並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物業管理的專門法規,此前僅有建設部1994年的33號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對物業管理進行規範,1995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涉及物業管理的規範。

物業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行業,由於法律規範未能對物業管理中各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以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關係做出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和一般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的認識存在很大的錯位。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有越位之舉,或直接侵犯業主權利,或者違反了法律,例如物業公司強制拆除小區內違章建築等;業主一方也經常因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業主侵犯自己權利而遷怒於物業管理企業,比如,鄰居之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糾紛,不適當地以物業公司為被告起訴等等。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糾紛的多髮根本的原因在於人們對於物業管理認識不足,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確,而這些又是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以及相關法律規範不健全尤其是對物業管理中各方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不明確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