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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物業公司糾紛途徑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1.73W)

一、解決物業公司糾紛途徑有哪些?

解決物業公司糾紛途徑有哪些?

1、糾紛各方以和平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解決;

2、糾紛各方通過第三方介入主要是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參與調解的方式達成協議;

3、糾紛各方在1,2二種方式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通過仲裁、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我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有人民調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調解那麼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式進行仲裁或判決,仲裁是一局終裁製,判決是二局終裁製,法律文書生效後,贏方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通過訴訟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三、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

1、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房地產商遺留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案件大約佔物業糾紛案件的10%-15%。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屋工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不能令業主滿意,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煙道不暢、樓頂或衛生間滲水等,而開發商又怠於履行維修義務,對其應負的維修責任採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態度,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這樣,業主在不能有效處理與開發企業之間糾紛時,將怨氣撒到物業公司身上,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2、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大多數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服務質量不到位。許多業主在法庭上會向法院提交小區管理現狀的照片,比如沒有綠化、公共設施殘破,維修不及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財產受損,等等。

3、物業與業主溝通存障礙。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有的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物件;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僱來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溝通中存在障礙。

綜合上面所說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引起糾紛的話,那麼就需要找到合適雙方的方法進行解決,如果想要更快、更便捷的方式進行處理,那麼就可以利用協商來進行辦理,如果想要更利用更公正、公平的方式解決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