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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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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房產繼承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1994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