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農戶困惑,不知道農村有糾紛的土地怎麼確權?有哪些糾紛解決辦法嗎?綜合目前我國各地土地確權實踐結果來看,有糾紛的土地是不能參與此次確權的。
而且《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前,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根據糾紛產生時間和發證時間來劃分的,分為3種:
1.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均無有效的土地權利證書;
2.發生糾紛時,一方當事人已取得土地權利證書;
3.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各方均持有有效的土地權利證書。
那麼有糾紛的土地該怎麼做才能進行確權呢?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解決糾紛。
通常有2種糾紛解決方式:
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
這種方法很容易出現一方反悔情況,說服力不強。
2.靠政府解決
一般政府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簽訂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不成,則進行行政裁決,也就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在處理好土地糾紛問題,明確了需要確權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責任人之後,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要能夠證明爭議土地“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就可以繼續頒證。
另外,注意一點,如果土地權屬爭議發生在登記發證後,那麼異議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對頒證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訴訟成本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