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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旅遊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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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發生旅遊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所謂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的友好商量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節省社會資源特別是司法資源,有利於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途徑解決。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以後,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糾紛,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自願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的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的確定、當事人權利的處分等事項,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自願原則是民事法律中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其核心內容是民事法律關係如合同的形成以及通過合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願約定和處分,他人不得干預。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即充分尊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意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旅遊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責任承擔等過程中,是平等的當事人。民法通則第三條中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條中也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平等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不論具有何種身份、擁有何種經濟實力,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獨立的、平等的當事人,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在訂立合同、處理糾紛時,應當合理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是對等的、平衡的。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雙方的責任,而不能倚仗自己的優勢條件,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強迫對方當事人獨自承擔全部責任等。

4、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當事人都要遵循商業行為的基本道德規範,以誠待人、守信做事,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以互諒互讓的方式處理糾紛。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不允許通過欺詐、矇騙等不當手段牟取利益。

5、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

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也稱為公序良俗原則或者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在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七條中都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 “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貫徹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商業道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友好解決。如本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旅遊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等。

二、由第三人居中調解

所謂調解,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請第三人居中進行調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通過調解途徑解決糾紛,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迅速等特點,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本法第九十三條專門就解決旅遊糾紛作了規定,即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三、申請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迅速等特點。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兩類。

2、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自動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當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根據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1)申請。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和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2)受理。

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並由仲裁委員會按規定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四、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以上四種途徑就是發生旅遊糾紛的解決辦法。在這五種方法中,各有各的優點和不足。旅遊者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實現的最佳途徑去選擇解決的辦法。其中訴訟是最後的方法,也就是說在選擇訴訟作為旅遊糾紛的解決方法是要正確的懂得這五種方法的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