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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擔保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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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擔保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民法典中擔保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1、民法典中擔保權人能申報債權。公司進行清算時,要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如果擔保權人是公司的債權人,擔保權人可以申報債權。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