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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侵害名譽權的處罰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3.19W)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侵害名譽權的處罰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侵害名譽權的處罰是什麼?

侵害名譽權行為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另外還需要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侵害名譽權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為前提,單純受害人主觀上的名譽感即自認為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如果侵犯從事經營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的名譽,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人名譽受損的,也按侵害名譽權處理。

二、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訊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有關侵害名譽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因侵權行為導致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的,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