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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4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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