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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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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原則是什麼?

行為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輕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事實,是指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經過調查屬實、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不是靠主觀想象、推測、懷疑的所謂事實。以事實為根據原則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瞭解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經過和原因,查清事實真相,並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切忌主觀、片面。

(二)過罰相當原則。

即治安管理處罰必須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能對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很重的治安管理處罰;反之,也不能對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很輕的治安管理處罰。

(三)公開原則。

公開,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要求對違法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要公開,要讓社會公眾周知。其次是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式要公開,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什麼治安管理處罰,據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其法律依據都要公開,不得“暗箱操作”。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公開舉行,允許群眾旁聽。治安案件調查處理過中的有關法律文書和資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對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公開,不得有所隱瞞或者以各種理由拒絕公開。

(四)公正原則。

公正,即公平正直,是指平等地對待當事各方,堅持以一個標準對待不同案件的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也不歧視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適用法律。第一,凡是與民警本,人有關的治安案件,不能由民警自斷。如果辦案人員與案件或者案件的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就應蛔避。第二,必須認真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這是法律的正當程式。

(五)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既要嚴格依法查處治安案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從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依法保護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對他們沒有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要平等地予以保護,不能因為他們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忽視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體罰、虐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等。

(六)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數,處罰少數,區別對待;教育是目的,處罰是手段,要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同時,還應當將教育與處罰有機結合,二者不可偏廢。

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則的指定還有執行都是需要根據相應的原則進行的,法律的制定一定是公平公正的,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上面進行違法行為的處罰,並且也要與公民的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