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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的有關法律條文

訴訟管轄 閱讀(1.79W)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的有關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