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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7.5K)

一、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是指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即被告就原告,也就是說原告遇到了特殊案件,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訴。

實行被告就原告原則的一共有七種情況: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婚姻、親子、收養等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婚姻、親子、收養等關係)的訴訟。

注意:這兩類案件我們強調的是身份訴訟。如果這兩類人提起的是財產案件,不是身份關係的訴訟,則適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注意:這兩類案件強調的是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提起的訴訟,不僅僅包含身份關係的訴訟,也包含財產關係的訴訟。

(5)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死法條)

(6)根據《意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

①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如果幾個被告在同一轄區的,則應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地域管轄的原則要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就民事糾紛起訴的,通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但作為地域管轄原則的例外,大概存在七種情況,此時往往就是被告就原告,也就是允許原告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