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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2.34W)

一、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移送管轄的條件是: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糾紛的訴訟管轄問題有的時候得根據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比如涉及到的訴訟標的額高達好幾千萬元,那麼基層的人民法院就很有可能沒有管轄權,如果法院已經決定移送管轄,會把跟案件相關的材料全部移交給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