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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異地移送管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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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異地移送管轄是什麼意思

刑事案件異地移送管轄是什麼意思

異地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管轄的實質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三、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需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市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刑事案件異地移送管轄就是將案件移交給更具有管轄權利的法院,移送的原因有多種,案件一般為疑難案件,或者是很複雜的案件等,移送後能更好的處理案件,使訴訟和審判更方便,更公正。移動也需要書面申請,同意移送的法院一般會在十天左右會下發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