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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上訴的案件移送法院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04W)

一、管轄異議上訴的案件移送法院是什麼?

管轄異議上訴的案件移送法院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主體

(1)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而在第一審程式中,有權利提交答辯狀的當事人只有被告。

(2)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該條更明確規定異議主體為被告。

(3)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應當推定其認可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否則,其不應向該法院起訴,即使其後來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也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來否定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4)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自己申請參加訴訟,說明其已經承認原告的訴訟行為,那麼他應受約束不能再對原告選擇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不申請參加訴訟而另行起訴,假如他申請參加訴訟,則表明他承認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轄,如果他對受訴法院管轄有異議,則完全可以不參加訴訟而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管轄異議在司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管轄權的認定方式和條件,所以司法機關只要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即可,當事人在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般會選擇有利於本方訴訟請求的法院進行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