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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裁定移送能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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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裁定移送能否上訴?

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裁定移送能否上訴

管轄權異議裁定移送的原告可以上訴,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管轄權移送的額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原告一般情況下都是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的訴訟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基本上都是被告,如果裁定移送,則說明法院認為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是成立的,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決,都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