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無故延遲交房3個月怎麼賠?
開發商延遲交房3個月,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商品房買賣存在哪些情節開發商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五)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開發商延遲交房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嗎?
開發商延遲交房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包括:
1、賣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兩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開發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延遲交房三個月已經構成違約,不過,如果開發商有正當理由,例如因為防疫要求工地沒有辦法開工才造成延遲交房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造成開發商延遲交房的原因很多,買家一定要在法定範圍內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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