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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是什麼意思?

行政複議 閱讀(2.58W)

一、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是什麼意思?

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是什麼意思?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是在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作出的決定, 是終結行政複議程式的處理方式。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兩種情形: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前一種情形通常理解為實體駁回,後一種情形為 程式駁回。

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後,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從而使相對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的違法狀態。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二是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三是行政主體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

那麼,“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因缺乏“‘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或者‘行政主體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事實要件而均不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範疇。

二、行政複議的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如果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後,如果對行政處罰有任何的不認同和異議時,被處罰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權益,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可以隨意的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