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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迴避申請行政複議還可以再訴訟嗎?

信託糾紛 閱讀(3.24W)

一、駁回迴避申請行政複議還可以再訴訟嗎?

駁回迴避申請行政複議還可以再訴訟嗎?

迴避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之後,是可以再發起訴訟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是在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作出的決定, 是終結行政複議程式的處理方式。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申請人認為行政 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

前一種情形通常理解為實體駁回,後一種情形為程式駁回。這就是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的情形的解答。

二、怎樣正確的申請行政複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城市公安分局隸屬的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公安派出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打架鬥毆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造成的、負擔用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照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對市交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其隸屬的市公安局承辦。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交警大隊隸屬交警支隊的,由交警支隊承辦,交警大隊隸屬縣級公安機關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承辦。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提出了申請行政複議,但是最終是被駁回,那麼也是可以在發起訴訟的,如果當事人他的行政複議申請被駁回,那麼通常都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對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的申請作出了受理的決定之後,發現當事人的申請不滿足某些條件,所以就只能夠對當事人的申請駁回,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可以選擇行政訴訟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