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複議>

對於投標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3.3W)

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複議,是指招標投標的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行政行為違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

對於投標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1)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提出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有可能是招標人、投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的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和管轄

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認為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3)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上述情況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決定

對於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對爭議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1)行政複議的審查形式。

2)行政複議申請的送達和被申請人的答覆。

3)行政複議審查的時限。

4)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

5)行政複議的生效和履行。

一般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複議機關做出複議決定後,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法律規定複議為終局決定的,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