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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民事侵權糾紛判決書?

財產侵權 閱讀(3.15W)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對於財產侵權問題是非常受關注的,如果老百姓也就是權利人在財產上發生了侵權糾紛這種行為之後,通常都會要求這個侵權人作出相應的賠償,但是一般情況下來講,這個侵權人是不會那麼痛快的做出賠償的,所涉及到的民事糾紛處理起來也非常的複雜,今天我們就來了解有關與財產民事侵權糾紛判決書?相關的知識。

財產民事侵權糾紛判決書?

一、財產民事侵權糾紛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發生財產損害應如何索賠

財產損害的表現方式是財產權價值量的貶損、減少和滅失。貶值,是財產利益遭受貶值、損毀等不利益;減少,是指財產價值量的降低;滅失,則指一定範圍內財產價值量的全部失去。財產損害的上述表現形式,總是體現在某項特定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上,如某件財產、某項權利中的某種財產利益的貶損、減少和滅失。雖然它們最終表現為被侵權人財產擁有總量的減少,但原則上只計算特定財產即受到侵害的財產的損害,而不計算被侵權人擁有的全部財產損失。

財產損害索賠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為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財產損害發生後,權利人應及時向責任人索賠。

財產損害索賠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財產損害索賠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根據《物權法》第37條的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另外,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是,賠償損失是最為基本的民事責任形式之一。在《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都有損害賠償的規定,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所以,此處所指財產損害賠償,是指物權受到侵權後的損害賠償,主要是《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損害賠償。

所以更多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具體的財產民事侵權糾紛的行為做出具體分析,這樣做既節省時間,又能更快的解決所發生的糾紛,倘若您遇到這樣的問題,請及時諮詢本站,避免引起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