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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民事訴訟 閱讀(1.18W)
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XXXX,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委託代理人XXXX,北京市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XXXX,北京市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XXXX,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審理經過原告XXXX與被告X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月1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XXXX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XXXX、XXXX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於2014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X的委託代理人XXXX、XX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XX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原告訴稱原告XXXX起訴稱:2012年4月18日,XXXX向XXXX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據、收據,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若XXXX到期未還,按每日千分之五向XXXX支付違約金。現還款日期已過,XXXX至今未付款。故XXXX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XXXX償還借款10萬元、支付違約金(以10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2年5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院查明被告XXXX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且未提交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XX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XXXX的上述行為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故本院對原告XXXX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XXXX向XXXX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據,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若XXXX逾期未還,按每日千分之五向XXXX支付違約金,直到還清借款本息為止。當日,XXXX通過銀行轉賬將10萬元借與XXXX,XXXX出具收據,確認收取10萬元借款。至今,XXXX未償還借款。上述事實,有原告XXXX提交的借據、收據、當事人陳述意見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本院認為本院認為:XXXX向XXXX借款並出具借條、收據,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係,且借款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合法有效。XXXX收取借款後應當按約定期限償還,但其至今未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XXXX要求XXXX償還借款10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違約金,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裁判結果一、被告XX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XXXX借款十萬元;二、被告XX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XXXX違約金(以十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元,由被告XXXX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公告費五百六十元(原告XXXX已預交),由被告XXXX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原告XXXX)。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到本院領取交費通知),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判人員審判長XXXX人民陪審員XXXX人民陪審員XXXX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