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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糾紛民事判決書?

房產的糾紛 閱讀(5.1K)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樓上漏水糾紛民事判決書?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樓上漏水糾紛民事判決書,瞭解如何解決樓上漏水糾紛。

樓上漏水糾紛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07)大民權終字第xxx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傅xx,女,漢族,系xx公司職工。

委託代理人李xx,系遼寧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xx,男,漢族,無職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國,系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傅xx與被上訴人丁xx、大連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06)中民權初字第ss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樓上,2006年2月原告發現衛生間漏水,便找到二被告要求協商解決,處理漏水問題,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日,原告房屋衛生間漏水擴充套件到兒童房、父母房屋和主臥室,造成原告牆面、壁櫃門框等處受到損失,後原告自行進行了部分修復;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託大連市司法技術鑑定處對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損失進行了鑑定,結論為被告從其主供水管道到主衛生間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衛生間和客廳漏水;依據現場實地勘測原告重新修復所需費用為人民幣3138元。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其中包括自己的誤工費1750元、原告父親誤工費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電暖器烘乾牆面電費58元;二被告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財產受到損失,被告丁xx作為居住原告樓上,私自更改衛生間,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其應當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範圍應包括鑑定結論作出的重新修復費用3138元、電費58元,其餘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關於原告要求房租6000元一節,因漏水發生前原告就租住房屋,故該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援;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一節,因房屋漏水非被告丁xx主觀故意所為,故該請求不予支援;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大連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衛生間致使管道漏水,故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被告丁xx提出鑑定報告違反法定程式,存在明顯違法行為,因其沒有證據作證,本院不予採信;故判決,一、被告丁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損失人民幣3196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2610元(含鑑定費2000元),由被告丁xx負擔。

宣判後,原審原告傅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理由為,原審原告因原審被告丁xx家房屋漏水致原審原告房屋裝修延期以至於多發生了租房費用及誤工費用,對此原審被告丁xx應予賠償,同時原審被告丁xx應當對原審原告賠禮道歉,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原審被告丁xx、大連開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丁xx居住於上訴人樓上。2005年9月上訴人購買該房屋,同年10月進行裝修,由其父親負責,此前上訴人在中南苑租住,月租金為3000元。2006年2月上訴人在裝修其房屋時發現其衛生間漏水,但被上訴人丁xx不予配合解決,致使上訴人對此進行了部分修復。被上訴人丁xx於2006年3月31日將其漏水問題修復。上訴人房屋損失經有關部門鑑定為3138人。上訴人於2006年6月搬到新裝修房屋,租房費用交到2006年5 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鑑定報告、租房合同、收條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也已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本案的審查,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裝修房屋時於2006年2月1日發現其房屋漏水,因被上訴人丁xx不予積極配合修理至同年3月31日修好漏水問題,時間長達盡兩個月的時間,必然拖延了上訴人的裝修工期,對此造成上訴人遲遲不能入住而花費的兩個月房屋租賃費用6000元應當由被上訴人丁xx承擔,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該項請求未予保護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的房屋系由其父親負責裝修,上訴人請求賠償其與其父親裝修的誤工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上訴人請求的是財產損害賠償,對於其合理部分已經作出處理,即已經讓被上訴人丁xx承擔了一定的責任,因此對上訴人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援。綜上,對上訴人請求合理的部分應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二項內容;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內容為,被上訴人丁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上訴人傅xx因漏水造成的損失9196元。

一、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3220元,由被上訴人丁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代理審判員

二0xx年x月x日

書 記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