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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私人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財產侵權 閱讀(1.61W)

一、侵權私人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侵權私人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侵權私人財產應該通過私底下協商調解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賠償。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不支援利息,因為並沒有明確賠償期限,更沒有明確損失的數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怎麼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

在我國社會 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時,應遵盾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規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裡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於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人故意毀損了自己的財物,那麼是屬於侵犯財產權利的一種決定的方式,必然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對於財產來進行賠償的話,是需要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