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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訴債權人私自變賣財產 | 法院會怎麼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7.22K)

一、債權人私自扣押債務人財產討債合法嗎?

債務人訴債權人私自變賣財產,法院會怎麼處理?

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民法理論上稱之為自力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對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受到非法損害或妨害時,以其力量(民事行為)加以自我保護的民事行為。權利人為保全自己的權利,不經過司法程式而以自己的強力對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加以押收或毀損,法律上允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任意拘束人身、押毀財物易引發更大爭議或衝突,文明社會原則上禁止自助行為,但並非絕對禁止。

自力保護一是容易產生侵權行為,因為它往往成為某些加害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藉口和保護傘。所以,世界各國立法對自力救濟都持謹慎態度,我國也不例外。就財物自助行為來講,只有旅客住宿不付費、吃飯不給錢等小額債務,公力救助不能及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以強行扣押行為人的隨身財物抵償欠款。而對於一些大額債務,債權人沒有當場佔有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自己的債權必須依靠公力救助,這樣既有利於保護債權,又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債權人不依靠公力救助,採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財產的手段實現債權,實施所謂的“自助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違法行為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由於行為人採用了非法扣押這種手段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此條雖規定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但刑法中均沒有相應的罪名規定,因此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情節嚴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訴訟予以拘留、罰款了之。就是這樣也僅僅能夠約束原告起訴到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

綜上所述,雖然債權人有留置權,但是要在嚴格條件下行使。在法院受理糾紛案件時,針對債務人訴債權人私自變賣財產的情況,法院會根據收集的證據作出處理。如果情況屬實,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歸還佔用的財產,涉及數額較大的,法院將追求債權人的刑事責任,以非法佔有罪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