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該怎麼處理商標才不侵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才不會發生侵權行為。
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申請。
廣義的商標註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註冊申請,異議申請,撤銷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以及其他商標註冊事宜的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二、侵權商標一般怎麼處理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商標侵權的貨物進行買賣出去,應該全部進行召回,最後統一按照國家法規銷燬。商標局有明確規定,商標是誰先註冊就是誰的,並不是說誰先使用就是誰的,如果給對方帶來嚴重損失,需要按照實際的損失進行支付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