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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財產侵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1.21W)

一、出租人財產侵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出租人財產侵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房屋出租人財產侵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種:

1、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2、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3、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4、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5、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6、 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7、 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私自賣房是否侵權

(一)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所租房屋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是債權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效力與基於共有的優先購買權不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不可能憑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主張承租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方式是賠償經濟損失

正因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因此,出租人違反義務,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而不是必須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

(三)免除出租人侵權賠償的事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親屬是房屋買賣的當事人,或者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或者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原承租人就不能再主張優先購買權了。

綜上所述,雖然說出租人是將房屋交給承租人提供其居住而在現實中往往處於相對有利的地位,但是就是因此而總是出現出租人藉此來侵犯承租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的,此時承租人如果要維護自身而提出索賠的請求的,出租人應該按照法定的標準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