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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的風險有哪些

交通安全法及事故處理規定為了迅速、快捷的處理糾紛,規定當事人可以私了,可以說,大部分事故私了後減少了許多麻煩,當事人都能滿意。但確實存在一些風險。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是難以預料的,大部分交通事故私了是在受傷人員傷情未愈,事故造成的後果尚未完全確定的情況下達成的。交警部門也只有在雙方對事故原因、結果等主要問題沒有太大爭議的情況下,才建議雙方私了。如果不符合這種條件,“私了”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這包括舉證的困難,傷者病情的惡化,車體的損傷以及因此而帶來的事後糾紛。由於此時交警方面已經無法對責任進行認定,雙方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根據誰起訴誰舉證的司法原則,這將大大增加原告方的維權難度。

交通事故私了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