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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私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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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私了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私了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沒有造成人員人身傷亡

第二當事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

這兩個條件都具備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決。這種事故由於沒有行政干預,是非常快捷的。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範圍一樣,交通事故並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2、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3、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4、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4)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7)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8)財產損失較大的;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7、對事故中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和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提供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8、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屍體需徵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