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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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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式?

俗稱的“私了”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未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處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輕微擦碰佔了事故的多數。在實行當事人和解制度後,事故解決的方式簡單了,畢竟停運損失的擴大對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對於責任一方固然不利,但對於損失一方來說,即使事後能夠得到賠償,多數情況下不能全部彌補自己的停運損失。那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式?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① 檢視財產損失情況

② 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③ 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④ 保險報案、協商賠償事宜,簽訂書面賠償協議

一、【第一步】檢視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設定警告標誌牌後,雙方當事人簡單檢視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二、【第二步】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檢視財產損失後,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或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願“私了”、雖然願意“私了”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 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採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 “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後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三、【第三步】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① 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② 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四、【第四步】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當事人撤離現場後,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後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收條並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打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塗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五、交通事故“私了”提示。

① 交通事故“私了”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不具有行為能力人不能“私了”,達成的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 交通事故“私了”必須是書面“私了”,即達成包括“事故事實”和“賠償協議”在內的書面《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③ 交通事故“私了”決不是所謂的“掏錢私了”,“掏錢私了”後因事故現場已經不復不存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一旦引起糾紛,當事人將有口說不清,後患無窮。

④當事人達成《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後:

A. 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發生爭議,可以由交警部門受理;

B. 對賠償協議發生爭議,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⑤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A. 當事人事後不得反悔。

B. 但是,如果該協議存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情形,則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