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社保>

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辦 | 員工應怎麼樣去面對

社保 閱讀(1.63W)

隨著現在社會的不斷創新,國家的政策也越來越好,特別是對於勞動者,國家要求單位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但還是有的單位為了私利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那員工怎麼去維權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辦?員工應怎麼樣去面對?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辦?員工應怎麼樣去面對?

一、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辦?員工應怎麼樣去面對?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援,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 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臺,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辦?員工應怎麼樣去面對?我們可以去找用人單位理論,如果還是不給買的話,那麼就可以向勞動部門起訴,讓勞動部門來解決問題,這樣的話,用人單位就可以受到處罰,而你也同樣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