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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1.85W)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試用期的期限一般需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而有些時候單位之所以要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往往就是為了減少一些人工成本,在試用期可以給員工較低的工資,同時也不為員工購買社保。那究竟試用期有沒有社保呢?而要是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兩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儲存好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一些證據。(如上崗證、工裝、工資條等證據)另外最好能夠找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的時間的證據,這有利於計算應繳納保險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經過仲裁程式才能向法院起訴,所以勞動者只能先向當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不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不予受理後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試用期有沒有社保

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

其實不管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從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開始,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不過其中的部分費用是需要勞動者承擔的,單位並不是說需要支付全部的社保費用。至於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這個時候可以收集證據,通過法律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