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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未參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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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未參加怎麼辦?

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未參加怎麼辦?

《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 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前,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單位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具體的規定。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 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 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建築業的工傷賠償連帶責任如何追究?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生工傷後應通過什麼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1)勞動仲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2)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對受理決定或認定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為勞動者購買工傷待遇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對於沒有購買的情況在申請賠償時沒有相關依據時,員工可以申請法律賠償,用人單位也需要補交工傷保險的相關費用,還需要另外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產生爭議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