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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錢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辦?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5W)

單位沒錢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辦?

一、單位沒錢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辦?

單位未足額參保致勞動者遭受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用人單位未足額購買工傷保險導致勞動者享受到的工傷待遇低於應當享受的標準,勞動者能否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補足其差額,《工傷保險條例》並未明確規定。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單位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單位應按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據此,既然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那麼由於少繳工傷保險費引起的工傷待遇的減少,其差額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這是由用人單位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其法律後果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由於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資料存在差異,各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三、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工傷賠償程式

1、包括兩部分,一是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二是傷殘鑑定賠償。

2、確定傷殘等級後,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員工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反之員工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工傷職工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3、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在法院判決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工傷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並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中也會包括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工傷保險也是可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勞動者也會需要及時的進行工傷鑑定,然後可以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來索要工傷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