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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是否可以?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35W)

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是否可以?

一、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是否可以?

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是可以的,單位是有義務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有規定單位必須給墊付,如果單位拒不執行或者以其他形式的藉口進行拖延的,員工可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裁決。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二、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待遇的內容和標準

(1)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一般採用限額支付方式。

傷殘待遇

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十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24~6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當代社會雖然說勞動者都繳納了五險一金,在發生一些事故的時候,即使是屬於工傷,也會由社會保險來進行一個賠償,但是由於保險公司首先需要對勞動者的傷情和其他的情況做一個總體的調查,在支付時間上可能有一定的遲延這個時候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就必須要進行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