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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管轄原則:1、屬人管轄權。2、屬地管轄權。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4、普遍性管轄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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