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涉外專長>海事海商>

遼寧海事海商糾紛律師的工作指南是什麼

海事海商 閱讀(2.84W)

我國制定的有專門用來解決一些海商海事糾紛的法律,比如說有的時候在航海運輸過程當中的船舶相撞,和其他的海事類糾紛案件,在訴諸法律解決的時候,肯定也要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解決海事糾紛的律師,其實都有著專業的工作職責,我們以遼寧為例,來了解一下遼寧海事海商糾紛律師的工作指南是什麼?

遼寧海事海商糾紛律師的工作指南是什麼

遼寧海事海商糾紛律師的工作指南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全國律師從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務業務,規範律師辦理海商海事案件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規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三條 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應當依據當事人的委託,在委託的許可權內依法履行代理職責,誠實守信、審慎及時、積極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祕密和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

第五條 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不得在公開場合、傳媒或法庭上謾罵或者發表貶低、詆譭、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

第二章接受委託

第六條 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委託代理事項。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時,應審查證明委託人主體資格的有關材料。發現委託人不具備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時,應向其說明情況進行變更。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有權依正當理由決定是否接受委託。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但承辦律師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隱瞞事、或者委託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履行代理職責的除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委託:

(一) 已經接受同一案件中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委託的;

(二) 已經在一審程式中擔任一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二審程式或者再審程式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

(三) 具有違反《律師執業避免利益衝突規則》的規定,不能接受委託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符合收案條件的,經過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員同意後,辦理委託手續。委託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一)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代理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交承辦律師附卷存檔;

(二) 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和風險告知書。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及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時,應當記明具體的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委託許可權應註明是一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和再審,轉委託,簽收法律文書,領取標的物、接收款項和費用,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應當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建立卷宗。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執業律師承辦案件。律師事務所應向委託人介紹指派的律師,並取得委託人的同意。律師事務所應當儘可能滿足委託人的指名委託要求。

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委託人同意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委託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委託人同意,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案件轉委託給其他律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接受外國當事人委託代理海商海事訴訟案件的,律師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審查授權委託書是否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接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應審查授權委託書是否已履行了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案件證據材料的影印件、複製件,同時核對原件,並將原件及時交還委託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製作證物清單,由委託人、律師簽字附卷。

第十八條 律師在承辦海商海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委託事項結束時,應當寫出結案報告或者其他結案文書,依照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整理案卷歸檔。

根據遼寧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海商海事糾紛律師的工作指南來看,要求律師海商海事案件當中,必須要嚴格按照和委託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處理相關事項,其中涉及到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必須要嚴格保守,另外,律師的所有工作事項必須統一接受事務所的安排,不能私自接受任何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