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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竟爭法針對的主體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 閱讀(1.32W)

一、反不正當竟爭法針對的主體是什麼?

反不正當竟爭法針對的主體是什麼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常見的經營者包括:自然人、經濟組織、各種法人等。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不例外,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根據情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章專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是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了違反合同的責任和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經營者故意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侵害的經營者確實存在著受損害的事實,這些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損失。

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

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財產上的損害,所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財產損失,並以金錢賠償為主,輔之以非財產損害的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對此加之規定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其後果則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應接受刑罰制裁的法律後果。

不正當競爭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情節嚴重因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的以刑罰為處罰形式的法律責任。其包括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和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整體來說,主要是在生活當中經營的有盈利性質的企業或者是個體工商戶都是屬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約束的物件。如果在經營的時候有不正當的競爭手法,那違反我國的不正當競爭法是要同時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