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8W)

一、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是什麼?

不正當競爭是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與不法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合稱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屬於過度的、擾亂秩序的競爭,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專門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針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制定《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

二、反不正當競爭的基本內容

混淆行為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4)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時,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效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經營者也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並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

不當有獎銷售行為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影響兌獎;(2)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商業誹謗行為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1)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2)誤導、欺騙、強迫使用者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3)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4)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在很多地方都會出現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比如在商業中,竊取商業祕密。在網際網路中,竊取資訊,破壞服務的正常執行。這些都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我國還有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為了避免這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