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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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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賠償標準如下:被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