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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是什麼?

不正當競爭 閱讀(1.73W)

有的時候不正當競爭和壟斷是互通的,但是從本質上來說,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我國制定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最終都是不利於我國經濟市場的良性發展的。但是多數人其實都並不瞭解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是什麼?

(1)調整物件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而引起的社會關係,其所規制的物件是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調整則是經營者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所從事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等反競爭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其約束的是經營者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

(2)價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其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以避免善意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受到損害,從而達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出發,通過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防止少數經營控制或操縱市場,從而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保障經營者能夠開展自由、有效的競爭。所以,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保障經營者能自由參與市場競爭。

(3)保護的物件不同。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都關涉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二者所保護的物件有所差別: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於保護受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當事人,一般表現為特定的經營者;而反壟斷法側重於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機制和市場秩序,其所保護的是競爭而非競爭者。

(4)法律屬性存在差異。在許多國家,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視作侵權行為,侵害的往往是特定的受害人的利益,相應地,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具有私法的性質。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雖然也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但更多的則是體現為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危害的首先是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反壟斷法儘管不排除對受害人的個人利益的救濟,但更主要的卻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二、從聯絡角度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密切關聯:

(1)終極目標基本相同。作為競爭法的分支部門,無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反壟斷法,其終極目標都在於促進和維護自由的競爭機制和公平的競爭秩序,規範市場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規制物件存有關聯。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是上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但這三者之間並不存在涇渭分明的絕對界限,有的還可能出現相互轉化。比如低價傾銷、價格歧視等行為,既可視為限制競爭行為而受反壟斷法規制,又可納入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基於此,有些國家採用合併立法模式,將反不正當競爭、反限制競爭與反壟斷合併立法,規定於一部競爭法之中。

(3)制定實施互為補充。作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相互配合,互為補充。一個國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條件是市場上存在著自由競爭,如果沒有自由競爭,就不會有不正當競爭,所以,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條件和保障。同時,如果只反對壟斷,而不反對不正當競爭,經營者就有可能濫用其自由競爭的權利,隨意侵犯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而,反壟斷法的制定與實施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與補充。可以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是市場有效競爭的雙翅,二者的共同振動推動了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物件是為了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我國的反壟斷法是為了保護公平競爭的機制和市場秩序。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符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而我國的反壟斷法只是為了保障經營者都能夠自由的參與到市場競爭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