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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絕對化用語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 閱讀(2.42W)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絕對化用語是什麼

在涉外貿易當中,經常出現一些不正當競爭的情況。這裡的不正當競爭,可能背後就有相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撐腰,這是為了損害他國利益採取的一種不正當手段,同時也是各國和各國際經濟組織嚴厲打擊的一種行為,因此各國才會採取各種措施來反不正當競爭,維護本國的利益。目前,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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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化用語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廣告法》的關係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這一規定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存在競合,因此,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廣告法》成為執法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要明確兩者間的關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係的一般法,在大多數國家,對廣告及非廣告宣傳活動統一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調整,只有我國等少數國家頒佈《廣告法》進行專門監管。《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更大,不僅規範廣告行為,也規範其他宣傳行為。相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廣告法》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原則,對廣告違法行為要優先適用《廣告法》查處。在新《廣告法》施行前,很多案件中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過低,導致適用《廣告法》無法有效懲治違法行為,因此有些執法人員傾向於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新《廣告法》施行後,對絕對化用語的處罰由於起罰點太高難以操作,於是也有執法人員傾向於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查處此類違法廣告行為。筆者認為,還是應該遵循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原則,依據事實認定,恰當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