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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5.77K)

一、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公佈,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那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6、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8、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

10、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12、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13、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