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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變化嗎 |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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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的是具體、各別生產經營者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商事領域的競爭超出正常競爭所允許限度的一種表現,這種限度由某一社會的一般商業道德和法律規範所決定。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要旨是靜態地保障各別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它是傳統民事侵權法在經濟市場化和社會化程度提升以後,向商事及公法領域的一種自然延伸。這種延伸表現為從法律上具體確認市場競爭中的特殊侵權形式,以及不同程度地令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法律適用上,《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事後救濟、不告不理。它的作用是通過將市場競爭中的反倫理行為定為侵權行為,並予以具體調整,而不若民商法僅止於依誠實信用原則宣告其為不法,以防止及消除競爭過度、惡性競爭的影響,藉此維護微觀的競爭秩序。壟斷行為則是限制競爭,它會導致某時、某地、某一經濟領域甚至整個國民經濟陷於某種缺乏競爭的狀態,而這種限制競爭或缺乏競爭的狀態可能對經濟有害、也可能有利,要衡量某種壟斷是否對競爭構成限制及權衡其利弊,需要動態地乃至巨集觀地考察社會交易環境和交易方式,因而與一國在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要求及相應的產業政策、競爭政策有著密切的聯絡。

新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變化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

什麼是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

1、從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內容上看,反壟斷法律關係的主體有依法自由參與競爭並抗拒壟斷的權利和不從事壟斷行為的義務;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係的主體則有依法從事正當競爭、抵制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和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

2、從行為方式上看,壟斷主要是企業(廠商)以獨佔、寡佔及聯合行為等控制市場,排斥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設定市場壁壘,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的通常表現形式,因而,壟斷常表現為一種合同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

3、從行為的救濟和制裁看,反壟斷法自其誕生之初就強調國家或行政機關的主動干預,而無論大陸法國家還是英美法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採取私法救濟,國家對其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對於壟斷行為來說,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後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過行政程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嚴重壟斷行為。

4、從法理的正義性及其具體規定的變化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違法性是永恆的,在人類法律哲學和道德規範中永遠也不會有正名的時侯。而壟斷等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是會反覆的,體現的是國家在產業政策上的變化。這就決定了反壟斷法律制度是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正的,而且這樣的修正並非只增不改,常常會改變原本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對它們放寬限制。

5、從立法必要性及兩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關係看,反壟斷法從其調整物件和擔負的責任角度應該自成體系,單獨立法。反壟斷法是調整涉及市場支配地位企業之間的競爭關係的,擔負著維持企業自由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雙重保護任務,需要由專門機構和專門程式來適用它。因此,它需要不同於反不正當競爭法那樣的獨特的執法體系和機構。因此,單獨立法的作法更好些。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可以單獨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商標法、廣告法、產品責任法等都可以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法律淵源。

6、從性質上看,反壟斷法屬於公法範疇,主要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範疇,主要維護商業倫理道德和保護經營者的的合法權益。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具有巨集觀特點和政策性,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則屬於微觀領域,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