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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司法解釋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 閱讀(8.31K)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各個企業都在不斷的擴大自己的規模,因為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如果不增強自的實力就會被市場淘汰,有些公司為了競爭就會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屬於非法競爭,那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司法解釋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司法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援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援、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範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效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使用者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第三章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併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任何企業公司之間都會有競爭,特別是在同一行業中競爭更為激烈,只有在不斷的真強制的實力才能立於不敗之地,但是有些公司為了競爭就會使用不當的行為,損害其他公司的利益。想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