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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對於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不正當競爭 閱讀(2.28W)

我國現在的電商群體是非常龐大的,但是電商群體本身的質量卻是參差不齊的。在這些電商群體當中存在著諸多的漏洞亟待法律體系進行規範,比如說消費者通過電商群體購買的假貨的數量較多,其次,有多數的電商都存在著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現如今國家已經針對電商對於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後果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電商對於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電商對於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月1日起,經營者採用刷單、炒信等方式,幫助自己或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新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四類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這四類行為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上述條款的“混淆行為”,指的就是通常所說的“傍名牌”,“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明確了混淆行為的概念,將‘引人誤認’作為它的核心的判斷標準,對於擅自使用他人的標識做出了一個限定,要求該標識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新法規定,“傍名牌”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不正當競爭的判斷標準

1、主體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的主體僅三類: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判斷一個主體是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主體時,應當以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為標準。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有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機關法人是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法規登記以後即可以從事營利活動。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以經營商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自然人在市場活動中的基本作用是作為消費者參與商品交換關係,但是並不排除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充當經營者的角色,從事營利性活動。

特殊主體包括非法經營主體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第二個構成要件為經營者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有意識地開展競賽和爭奪消費者的行動。“不正當”則具有較大的主觀判斷性。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則界定了相應的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合法權益指的是其他經營者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4、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間還應當存在因果關係。

5、主觀過錯

根據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以過錯為要件。因此,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主觀的過錯。但是,受害的經營者要證明對方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往往比較困難。如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卻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是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應當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採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以便利受害的經營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鬥爭。

由此得知,從18年1月1日開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明確規定,如果電商採用刷單或者炒信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話,國家規定可以處兩百萬元的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而且有一些電商也會存在傍名牌這樣一種做法,使這家的產品和一些,比較知名的品牌相混淆誤導消費者的,國家都會做出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