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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的含義是什麼?

不正當競爭 閱讀(2.96W)

目前在我國市場競爭當中存在很多不正當地競爭行為, 某些商業主體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擇手段的進行相關競爭行為,不惜以損害其他商業主體的利益為代價,在我國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我國出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那麼反不正當競爭的含義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反不正當競爭的含義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可以從不同的層面進行理解。從法律的形式淵源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之別。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或類似名稱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國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臘191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奧地利1923年《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 、波蘭1926年《制止不正當競爭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等等

反不正當競爭(Anti-unfair competition)

是調整企業競爭行為的規範。最早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歐資本主義國家,已在資本主義國家發展成經濟法的核心。在一些國家裡,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輔助性法和法規在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和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

最早使用不正當競爭概念的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10條規定:“在工業或商業中任何違反誠實習慣的競爭行為都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1896年德國制定了第一個專門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世界上最早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特別法。

1993年9月2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分5章33條,主要內容包括: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界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與既往的規制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法律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行為法特性”、“補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等幾項特徵。

(一)行為法特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規制的角度或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例如,產品質量法重在管理和規範產品質量,它是從客體的角度進行調整的法律,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旨在保護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從確立主體的地位、確認和賦予主體合法權益的角度進行的立法。與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市場主體行為規則的角度進行法律調整,屬於規範經營者的市場交易行為以及管理者相應的管理行為的法律,具有鮮明的行為法特徵。

(二)補充性

從一定層面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彌補傳統私法,包括侵權法、智慧財產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漏洞或空白而產生的,具有對這些法律拾遺補缺的功能。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中,不少內容是與其他法律,尤其是與商標法、專利法、版權法的部分內容相交叉。儘管它們都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的專用權利,但智慧財產權法作為保障權利人的基本制度,卻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達到專利水平的技術或者當事人不願意申請專利的技術,專利法就無法加以調整,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祕密的制度則可以對其進行保護。又如,商標法只保護註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但對於那些擅自使用未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卻只能袖手旁觀,此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通過對市場混同行為的禁止加以有效調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消極行為”的角度進行的立法,即立法通過禁止經營者實施一定行為的方式來為市場交易劃定合法與違法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往往比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L1]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包含了大量原則性、抽象性的法條,在適用過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對較差的特點,這正是該法律內蘊著不確定性的外部表現之一。

法律具有確定性是其能夠發揮社會規範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導致其也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確定性與不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矛盾的統一體,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門法中,其表現程度是不同的。相比於傳統法律部門,如規範有體物的民法典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確定性較大,但較之反壟斷法,其不確定性又較小。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反不正當競爭的含義是什麼的相關資料,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為了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出臺的法律,小編要在此提醒大家,在商業活動中一定要進行和平、正常的競爭行為,否則是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