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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稅收有哪些 | 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企業納稅 閱讀(2.3W)

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型別大致有五大類,一般來是各種企業型別之間時可以相互轉型的,但是企業的資產具有穩定性,所以在改制時的程式也是比較麻煩的。涉及到金錢的問題時,一般都是需要交稅的,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稅收有哪些?

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稅收有哪些,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1、企業改制設立時主要涉及哪些稅種?

企業在改制設立的過程,可能涉及的稅項主要有:

(1)資產評估增值的所得稅及折舊抵扣;

(2)所得稅的合併納稅;

(3)與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契稅;

(4)設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種合同、權力許可證及資金賬簿相關的稅收;

(5)員工安置、資產剝離相關的稅收等。

2、企業改制設立時,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常見的公司設立方式是主發起人以經營性淨資產或經營性實體(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評估作價,並聯合其他發起人以現金或非貨幣資產出資成立公司。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資產評估增值部份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處理:

(1)以整體資產出資時,收到的對價是被投資方的股權(即整體資產評估增值部份屬於股權支付對價)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評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損失;

(2)以其它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應當將其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額部分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法所指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即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時,淨資產折股如何納稅?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時,除註冊資本外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按以下情況區別納稅:

(1)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個人股東的部份。

①資本公積中轉增股本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②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當繳納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2)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於法人股東的部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視同於利潤分配行為,按以下原則處理:①資本公積不屬於利潤分配行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②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進行轉增時視同利潤分配行為。不同於個人股東,公司制企業進行分紅時,法人股東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如果法人股東與公司所適用的所得稅率不一致時,法人股東是需要補繳所得稅差額部份。

4、企業高管、技術人員等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性質股份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給高管人員派送股票認購權時,應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高階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482號)》的規定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階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個人在股票認購權行使前,將其股票認購權轉讓所得,應併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後,將已認購的股票 (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 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 “財產轉讓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的高管、技術人員等無償獲得的股份時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832號)的稅收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①企業在公司制改造時將有關資產無償以股份由公司代扣代繳。②公司給員工免費贈送股票(股權),無償給職工配股時,其實質上是公司將一部分股份無償轉讓給僱員。對個人取得的這部分股份屬於因受僱而取得的報酬,應按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或市價),依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3)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個人時,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45號)的規定,執行以下個人所得稅政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5、企業改制設立時如何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改制設立時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行為會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

企業主要資產形態可以分為有形動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有形動產屬於增值稅的徵收範圍,而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屬於營業稅的徵收範圍。

(1)當企業以整體經營性資產出資併發起設立公司時,屬於轉讓

企業全部產權,即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2)當企業以貨物出資時,應當視同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上述所指貨物包括企業流動資產中的存貨、固定資產中機器裝置、運輸工具、及其它辦公物品等動產;

(3)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4)當企業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出資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6、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契稅減免政策有哪些?

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築物的權屬轉移,包括出資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築物出資、公司設立時購買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建築物等一系列行為。根據 2008年12月2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對於企業改制重組時所涉及的契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佔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4)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5)對於企業合併和分立,企業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6)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7)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8)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徵收契稅;土地租賃行為不屬於契稅徵收範圍。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製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後的企業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後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7、如何判斷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應不存在嚴重依賴。如果發行人報告期內享受的稅收優惠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一般不存在問題,不同行業稅收優惠佔利潤的比例差異較大,很難有個明確的指標判斷是否為嚴重依賴,應關注下一年度是否存在被終止的情形。如果發行人報告期內享受的地方性稅收優惠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屬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准檔案或偶發性的,則該等稅收優惠必須計入“非經常性損益”,按稽核實踐需要滿足:扣除後仍符合發行條件,且最近一年及一期稅收優惠佔淨利潤一般不超過30%。

8、如何規範企業歷史原因形成的稅收繳納問題以及相應規範運作的關注點?

當前企業經營業務複雜涉及的稅種較多,涉及稅收繳納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較多,同時可能還涉及各類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的企業所涉及的稅收繳納問題不同,企業改制中的稅收規範也是重要工作之一。企業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主要稅收繳納問題及規範措施如下:

(1)因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的直接稅費欠繳。對於該情況,應督促企業主動向稅務機關補繳納;

(2)調節納稅項。諸如:有些企業集團內部的關聯方交易存在轉讓定價不公允、成本分攤不合理等情況,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有些企業將不能稅前抵扣的費用,比如超過標準的工資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等,在以往年度做了稅前抵扣;以及其它因財務處理不規範產生的稅收問題。對於上述情況,應督促企業主動向稅務機關補充申報,經稅務機關核實後及時補繳稅款,並調整相關財務處理。保薦代表人及律師應對相關稅收欠繳、處罰事項進行判斷,確認是否屬於報告期內的重大違法行為,從而對上市整體程序進行合理安排;

(3)稅收優惠失效。公司或其子公司可能享受不同的稅務減免優惠,比如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但實際中需要企業定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可能由地方科技局認定)。某些企業在未能取得延續其稅收優惠的有效批文、沒有進行備案、或者未進行更新認定的情況下,仍採用原來的優惠政策申報所得稅。對於該等問題,保薦代表人、律師、會計師應督促企業獲得相應的稅收優惠批文或進行企業特殊資質的認定,如無法完成,則要根據相關規定補繳稅款或由股東承擔相應的稅收補繳風險。

所以在改制時需要清清楚是將企業從何種形式改製為何種形式,一般來說,按照法定流程辦理改制手續,是不會出現漏稅的現象的。一個企業進行改制後,難免會有人員的調動,對弈哪些下崗的員工,企業需要對於安置,此時也是需要納稅的。